基本案情
年5月29日,群众向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门口和店内广告宣传“重庆第一家火锅”,涉嫌违法。年6月6日,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此举报内容进行受理。受理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实地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营业场所使用“重庆第一家火锅”进行宣传。年6月7日,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告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故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随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并对此调查内容涉及的店堂宣传行为进行了拍摄取证。在年7月24日的调查中发现,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已将店招上的“第一家”调整为“老字号”。另外,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的“重庆汇源火锅研究所白乐天:始于公元年”证书及牌匾确为重庆老字号协会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百年老字号品牌联盟所发。另外,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调取中华民国38年2月24日的《南京晚报》第四版以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桥头”始于公元年的认证资料。年7月31日,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送达了渝中工商经听告字()42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未提出听证申请。年8月6日,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工商经处字[]41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存在以下商业宣传行为:一是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大门悬挂有“重庆第一家火锅白乐天始于民国十年”的内容招牌。二是店堂内墙壁上张贴有“重庆第一家火锅年开在较场坝叫白乐天”等宣传内容。三是店堂内悬挂有“火锅始祖铜像落成重庆第一家火锅——白乐天”的红色横幅,并在店堂中央塑有一尊人物铜像。四是店堂内的纸质点菜单上标注有:“重庆火锅历史上的第一家毛肚火锅”等内容。我局认为,仅凭《南京晚报》报道、“白乐天”重庆老字号、“白乐天”始于公元年的认证,不能证明当事人所开设的白乐天火锅就是重庆第一家火锅。当事人在营业场所使用“重庆第一家火锅”进行宣传,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决定书中告知了诉权及复议权。年8月13日,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