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龍坎”被成都一家公司注册后,重庆一家火锅店使用“小龙坎”会咋样?近日,渝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庆这家火锅店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判决赔偿对方6万元。近日,这家火锅店因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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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小龙坎”重庆火锅店被起诉
年12月,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成立,主要从事餐饮业投资,旗下拥有“小龙坎”等多个餐饮品牌。该公司授权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品牌运营和招商加盟管理。迄今为止,该公司在成都各区拥有11家门店,全国签约加盟店上百家。
年10月,经该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后于年6月21日向仁众公司颁发了注册号为第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为“小龍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等,注册有效期限自年6月21日至年6月20日。
去年5月左右,该公司发现重庆江北一家火锅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的店面门头、订餐卡及菜单上,均使用了“小龙坎”标识。该公司认为,重庆的这家火锅店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今年7月,搜集好所有证据后,该公司将江北的这家火锅店告上了渝北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3万元,其中索赔经济损失费用50万元。
收到传票后拆除“小龙坎”标识
作为被告的重庆这家火锅店系一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年5月。该火锅店在法庭上表示,其使用“小龙坎”标识在先,原告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在后,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小龙坎”商标。而且,火锅店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拆除“小龙坎”标识,也进一步证明被告主观上不具有冒用原告商标的故意。
该火锅店还称,“小龙坎”本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个地名,在重庆开设火锅店,以重庆某一地名作为火锅店名称的习惯由来已久,被告使用“小龙坎”标识仅仅是沿用这一习惯,不具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
一审判决:重庆火锅店赔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核准,在第43类商品服务类别上取得了第号“小龍坎”文字商标,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有权就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以及原告举示的相关证据,加上被告的当庭陈述,足以证明被告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原告第号“小龍坎”商标核定第43类餐馆服务类别相同,而且在实际经营中,其店面门头、菜单、订餐卡上均使用了“小龙坎”或含有“小龙坎”的文字标识,其使用方式为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这些文字标识中虽然“龙”与涉案注册商标的“龍”字形不一致,有标识还附加有重庆、老火锅等字样,但“龍”本为“龙”字的繁体字,两者读音、含义均一致,“小龙坎”与“小龍坎”排列使用方式也一致,另外附加的重庆、老火锅字样仅为表示地域、服务种类,并非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使用,再考虑到涉案注册商标商誉及在火锅餐饮领域的品牌名誉度的情况,故被告在其经营火锅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小龙坎”或含有“小龙坎”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并极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近日,渝北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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