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四川高院、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两家高院各自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以及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年,四川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件,重庆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件,位居西部地区前列。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一年来,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合作频频,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双城保护圈”和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的高水平样板。
省高院副院长刘楠介绍,年2月26日,四川高院、重庆高院和两省(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视频连线举行签约仪式,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建立六项知识产权司法执法合作机制,以务实举措加快提升司法执法一体化水平,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双城保护圈”和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的高水平样板。
年4月20日,四川高院、重庆高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年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年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二十大典型案例》。
年7月5日至7月9日,四川高院、重庆高院在重庆法官学院举办川渝两地法院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川渝两地一百余名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参加了学习,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
年7月24日,四川高院、重庆高院指导中国行为法学会四川诉源治理研究基地主办“川渝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会议积极回应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高速发展及应用引发的著作权保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协同创新。
近期针对川渝两地司法实践中KTV经营者侵害音像作品著作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判赔数额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两地高院民三庭共同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联合调研形成《关于确定KTV经营者侵害音像作品著作权案件赔偿数额的法官会议纪要》,就该类案件赔偿数额确定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统一两地裁判标准,引导KTV娱乐行业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
全省首例一比一复制网红火锅被判赔万!
自家店铺隔壁的网红火锅店生意火到爆,赚钱让人眼红。在隔壁经营餐饮的王某夫妇居然全方位、一比一复制了一共3家一模一样的店铺。短短两年时间侵权获利总额达万余元。
记者今日从会场获悉,网红火锅品牌“爸爸炒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都中院一审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对被告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合理开支6万元。据了解,这是四川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该案也成为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傍名牌两年侵权获利万元
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求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以“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为宣传标语。截止到年11月底,该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共开店68家。年,“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获得当地“年度人气火锅品牌”“最具商业投资价值餐饮品牌”等多个称号,年5月,“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餐饮公司独占享有该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曾在原告餐饮公司交大店的隔壁经营另一家餐饮公司,他清楚了解、接触原告方火锅店的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
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夫妇专门成立由其二人为股东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及年7月、12月又先后成立三个分公司,同时开设三家火锅店铺,上述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并使用“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宣传标语,致使消费者认为被告开设的店铺是原告的加盟店或直营店。
截止到年6月3日,经查实,上述三家店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营收总额超万元,侵权获利总额达万余元。
原告起诉称,被告王某及其名下餐饮公司为傍名牌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恶意侵权。要求被告王某夫妇、侵权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表明决心和立场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被告王某夫妇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上述行为从主观状态上看系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可以以侵权获利的二分之一作为被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被告公司等应赔偿总额为万余元。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仅为.4万余元,且未超过应赔偿总额,故原告的诉请依法获支持,并结合该案实情,酌定原告公司的合理开支为6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四川高院表示,该案是我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与立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融合各种生活元素,创建独特的品牌印象为其经营活动加持,经营者经过长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获得的标识性权益依法应得到保护,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及经营资源,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依法加大惩处力度。这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确立合理的计算基数以及赔偿倍数,对法院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晨迪责任编辑何齐铁编辑刘永豪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